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JWFS-2025-001
冀卫规〔2025〕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24〕34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冀卫科教函〔2025〕4号)有关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1月19日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24〕34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冀卫科教函〔2025〕4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0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累计不低于2学分。因重大疾病、产假、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当年度脱岗6个月以上的(含),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所获得学分应累计不低于12学分(基层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0学分)。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以及有计划的自学等,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公共必修课,由项目申办单位登记申请。
1.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健康河北、深化医改、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别设立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
国家级推荐项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的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由省卫生健康委按程序组织推荐。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符合条件的推荐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省级推荐项目是对国家级推荐项目的补充。省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的申办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优质资源,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委管医疗卫生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等按程序推荐。省卫生健康委将符合条件的推荐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市级推荐项目。
3.公共必修课
省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必修课学习,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法律法规、急诊和重症抢救、感染和自我防护,以及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市级公共必修课。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经省卫生健康委认可的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专项培训。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参加用人单位(含医共体、医联体、城市医疗集团等)组织的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部门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重大应急救援、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援派工作。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年度自学计划,经用人单位批准,并根据计划开展的基于提升岗位胜任力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和综述、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项目等。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个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天所授学分不超过1学分。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自入学之日起,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天所授学分不超过1学分。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不足3小时(不少于1小时),按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六)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制定客观可行性指标,考核自学情况和效果,综合评估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考核结果、学分数、举办单位、特殊原因证明等信息的登记管理,推进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登记等信息的开放共享。
(二)各项目主办单位按要求做好开班信息和执行情况登记,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举办地点、举办形式、授予学分数、培训人数、考核结果等信息。项目主办单位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开班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检查学员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三)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项目举办2周前登记开班信息,学习过程中通过动态二维码签到进行考勤管理,项目举办后2周内完成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登记,由项目主办单位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学分。
(四)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项目举办前2周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同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举办地省卫生健康委,接受项目举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规范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的申报、遴选、公布、学分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与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远程项目数据需上传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完成登记。
(六)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七)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登记汇总,并及时上传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省卫生健康委于每年3至5月对委属委管单位进行上一年度学分审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学分审验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安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八)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学分授予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将视情节1至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不认可其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有计划的自学学分授予,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冀卫科教字〔2007〕36号)、《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冀卫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方案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和解读,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分理解、掌握、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推动我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服务。
